华宝兴业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华宝兴业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有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历;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寄存、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白癜风医院哪家好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表露人负责,避免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避免人为事故的产生,技术系统完全、独立。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平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催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触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相干服务机构

(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

址:

(2)直销e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交易直销e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站公告。上交易址:。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址:

(2)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剂销售机构的相干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章希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期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期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拂晓、陆奇

(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履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勇

6、基金的召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募。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5年10月9日

(1)基金的种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种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2)召募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点(包括上交易系统)公然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剂销售机构的相干公告。

(3)召募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召募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召募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点及其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干公告。

(6)基金的最低召募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召募份额总额为2亿份。

(7)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以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以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当。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当。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登记等召募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 1.2)=98814.23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98814.23 10.0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则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8)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其实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切接收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不是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终究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当。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浏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浏览、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束缚。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召募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100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召募期内可以屡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消。

(4)召募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9)召募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召募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召募期间召募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召募行动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7、基金的备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召募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召募金额不少于2亿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召募到达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终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第二天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召募期间召募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召募行动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召募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召募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当以下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当因召募行动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召募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召募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要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召募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当。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表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5、相干服务机构”部份或其他相干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剂,但应在实行日前依照《信息表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肯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表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1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内撤消;

4、赎回遵守“先进先出”原则,即依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前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剂。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行前依照《信息表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治白癜风哪家医院好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产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 2往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其实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切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00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剂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屡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份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依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存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剂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剂实行前依照《信息表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屡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以下: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当,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以下:

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收取的延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收取的延续持有期擅长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收取的延续持有期擅长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延续持有期擅长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1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剂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行日前依照《信息表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展开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干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当。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存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当。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5)=98522.17

申购费用=.17=1477.83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可得到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dlawyers.net/zljs/82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公司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